近日,吉林長春一位員工在網絡上發布視頻,稱自己辛苦工作了3個月,結果公司發放的工資卻是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費券。此事迅速引發了公眾關注和熱議。
據了解,這些消費券是吉林長春某公司為了應對資金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替代工資的方式。消費券的面值包括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印有“重慶路·活力城Mall”“大眾置業”等字樣,并附有使用細則和咨詢電話。根據細則,這些消費券可以在指定的商場、小區物業費和購買指定房源及車位時使用,但使用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然而,對于員工來說,這種替代工資的方式顯然難以接受。一位員工在視頻中抱怨道:“我掙的是人民幣,不是消費券。”他表示,這些消費券的使用范圍受限,只能去指定的商場消費,而且部分商家還不接受這種消費券。此外,這些消費券還不能找零,使用起來非常不方便。
對于此事,吉林省法律咨詢熱線的工作人員明確表示,用消費券開工資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因此,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正常開工資,并可以聯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涉事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回應此事時表示,這些消費券是十足抵用的,但只能在指定的商場使用。他們承認這些消費券的使用范圍有限,但表示這是公司為了應對資金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措施。然而,這種解釋并未得到員工的認可和接受。
此事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他們有權獲得合法的勞動報酬,并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替代工資方式。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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